《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一十八条: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 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条文要义
       旅客在行使客运合同的权利时,负有保障运输安全的义务,不得随 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 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这些义 务旅客都须履行,不得违反。旅客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果是,承运人有权将上述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予以卸下、销毁或者送 交有关部门。如果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即强制解除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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