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不能正常运输时应负的义务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 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 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 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条文要义
      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是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 意。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将旅客安全 运送到约定地点。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应 当承担的责任是:第一,对旅客承担及时告知和提醒义务,满足旅客的 知情权。第二,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承运人不能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 运输义务,除了需要满足旅客的知情权之外,还需要妥善安置旅客,而 不是放任不管。第三,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即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旅客的权利,承运人负有应当予以满足的义 务。第四,因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出现了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而给 旅客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 除外,例如,天气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运输迟延,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增加的新规则是:
      1.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 和提醒乘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也应当同时履行原来规定的安排改 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义务。这些义务不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不能正常运输时,承运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是,给旅客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例如 暴雨、雷电所致航班延误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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