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 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条文要义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运输工具。承运人 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而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等降低服务标准,会引起法律 上的后果。
      1.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等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享有解除权和 减收票款的变更权,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即解除合同,或者 减收票款即变更合同价款条款。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标准的,对旅客有利,因 此,法律没有赋予旅客解除权和变更权,而是对承运人规定了不得加收票款的义务,例如因航空公司超售的原因,将旅客由经济舱升为公务舱的,承运人不得增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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