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毁损、灭失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 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毁损、灭 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行李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形。
      1.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 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行李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民法 典合同编第832条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 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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