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解除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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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托运人享有特别的解除权和变更权,这是由于货物运输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托运人有可能对托运的货物作出新的处分行为,因而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利。故托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只要是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都可以向承运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货运合同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1)中止履行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2)解除合同:要求承运人返还货物;(3)变更到达地:将原定货运合同的到达地由甲地变更为乙地;(4)变更收货人:即将货物交付原收货人之外的其他收货人。
托运人的变更权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为承运人未将托运的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承运人已经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托运人不得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15.html

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的后果是,因变更或者解除货运合同而给承运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应当对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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