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货损赔偿责任和免责事由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 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 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在货运合同中,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即托运货物毁损、 灭失,根据运输中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规则的要求,应当由承运 人负担。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收货人经检验发现货物毁损或 者灭失,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对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的规 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种货物毁损、灭失负担规则并非绝 对,如果存在免责事由,承运人应当免责。承运人具体的免责事由是: (1)不可抗力所致: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因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若因不可抗力所致,承运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 自然性质,如气体因自然属性而挥发;合理损耗是货物在长时间运输过 程中必然发生的一部分损失。(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 失:例如包装缺陷所致、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等。符合上述情形要求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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