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五条:不可抗力致托运货物灭失运费处理规则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 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因货物的所有 权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而应当承担意外灭失风险,不得向承运人主 张赔偿责任。对如何处理该货物的运费,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问题,确定的规则是:(1)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 费;(2)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承运人应当返还;(3)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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