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 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应当承担支付运费等费用的义务,有的是由 收货人承担支付运费等费用的义务,如约定“到付”的情形。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于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实 际占有,当出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时,承运人对相 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作为清偿运费等费用债权的担保。按照留置 权的规定,承运人可以继续占有该运输货物,进行催告,给予宽限期, 宽限期届满,可以对占有的运输货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其价款优先受 偿。但是,如果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担保另有约定的,则依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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