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七条:运输货物提存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条文要义
      提存是履行债务的方式之一,经过提存,债务人就完成了交付标的 物的债务,债权人就实现了债权。在货运合同的履行中,收货人不明或 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无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不能将运输义务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形下,承运人就具备了以提存方式 消灭债务的条件,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难以履行债务,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承运人提存货物,即完成交付,履行完毕运输债 务,消灭货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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