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 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条文要义
      多式联运,是与单一运输以及单式联运相对立的运输形式。多式联 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 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种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合 同。其特点是,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 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有独特的优越性,对于满足人民生活需 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负责履行或 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 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运人相对应的多式联运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负责对多式联运合同的履行和组织履行,享有全程运输的全部权 利,包括收取运输费用,在托运人违约时请求赔偿等;同时,其也履行 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在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货物 损害的,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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