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 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 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条文要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承担责任,是多式联运合同责任承担的 基本原则。由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之间都存在通过共同合作从事 联合运输的内部协作,所以,在各承运人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型 的联营关系。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后,各承 运人都参与了这一合同关系,都应当承担责任。基本规则是:(1)多 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 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可以依照该约定确 定责任归属。(2)该约定的效力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 担的责任,即参加联运的各个承运人尽管可以约定各区段的责任归属, 但是对托运人而言,多式联运经营人仍然要承担全部责任,上述约定对 这一责任规则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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