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 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条文要义
      多式联运的托运人在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时,在交付货物、支付运费 的同时,还应当填写相关的联运单据,确认相关事项。多式联运经营人 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根据托运人提供的资料,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既是债权文书,也是货权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是否 为可转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托运人对此有选 择权。其意义在于,取得不可转让单据,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不可转让 权属;取得可转让单据,托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可以转让货物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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