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货损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 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 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 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货损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 在多式联运合同履行中,由于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 而我国的专门运输法律、法规对不同的运输方式中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 额的规定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不同运输区段有不同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 额的问题。依据能否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的标准,适用不同的规则。
       1.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如果法 律、法规对某种运输方式、某种运输工具、某一运输区段的赔偿责任和 责任限额有特别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应当适 用调整该区段、该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例如,在海运或 者空运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就不能用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损害赔 偿责任的规定,而要适用海运或者空运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的规定确定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适用“隐蔽损害一般原则”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 人的责任,即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 任。实际上就是民法典第839条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 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 任”的规定,确认承担责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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