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五十条:技术合同无效特别事由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条文要义
      与《合同法》第329条相比,本条删除了妨碍技术进步为技术合同 无效的法定事由。
    我国法律一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 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允许当事人滥用这种权利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故本条规定,技术合同除了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规定 之外,特别规定以下两种技术合同一律无效:(1)涉及非法垄断技术 的技术合同;(2)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本条不再认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妨 碍技术进步与非法垄断技术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不同,因为获得的专利 就是独享技术成果,禁止他人非法侵害。有时候,妨碍技术进步恰好就 是保护自己专利的需要。例如,将禁止他方根据市场需求充分合理地实 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合同,认定为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就与保 护专利的立法宗旨相背。因此,将妨碍技术进步不再作为技术合同无效 的法定事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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