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 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 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定义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 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 术、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 用的除外。
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是:(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 的技术成果。(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
1.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 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的合同。
2.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 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 发风险、共享研究成果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 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就科技成果转化订立 的合同,是为适应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需要,具有与技术开发合同 相似的特点,因此准用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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