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 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条文要义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是: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研究开发费用是指完成 研究开发工作所必需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 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 员的科研补贴,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2.提供研究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应研究开发方的要求,委托人 应补充必要的背景材料和数据,以研究开发方为履行合同所必需范围为 限。
      3.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对于研究开发的具体要求,应当向研究开发 方提出,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要求进行研究。
      4.按照约定完成协作事项:委托方应依合同约定,对受托方研究开 发所需要的事项提供协作。
      5.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方应当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方完成的 研究开发成果。委托方不及时接受研究开发方交付的已完成的成果时, 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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