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五十三条:研究开发人应负义务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 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 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 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条文要义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承担的义务是:
      1.依约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研 究开发计划,亲自履行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人不亲自履行研究开发 义务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研究开发经费和赔偿损失。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人应当依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研 究开发费用,将研究开发费用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权 制止并要求其退还,以用于研究开发工作。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 方。研究开发人在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中不得擅自变更标的内容、形式和 要求。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致使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致使研究开发工作失败 的,应当返还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研究开发人还应当提供有关的技术资 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委托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帮助委托方 掌握该项技术成果。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技术开发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 向第三人提供该项技术成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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