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 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在合作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研究 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1)不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 与研究开发工作;(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完成协作配合任务。
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4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