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七条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 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技术开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如果已经由 他人公开,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就没有意义,故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形 时,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合同解除之 后,应当依照合同解除后的规则处理。
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是已有技术,该合同应当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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