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风险分担和通知义务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 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 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条文要义
      技术开发本身就是一种探索性研究活动,具有开发失败的风险。在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就是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合作开发合同风险负担方法是:
      1.该风险如何分担,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民法典 第510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方法分 担。
      3.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研发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 分担并不是指平均分担。
      当合同当事人遇有技术风险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仲裁机构或人 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 (如合同的标的、价金、风险的程度等)并斟酌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 况,最终使合同双方由于技术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得到公平、合理 的解决。
      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都负有风险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如果 发现研发风险,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 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现风险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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