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归属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 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条文要义
      确定委托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归属的规则是: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可以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 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 不可以申请专利,或虽可以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 项技术秘密成果,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 此另有约定的除外。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实施该项专利,如依 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等。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权的,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在同等条件 下,委托人有权优先受让该专利。对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技术 秘密成果,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 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违反此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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