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 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 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 方不得申请专利。
条文要义
与《合同法》第340条相比,本条修改了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 权属规则的除外规则。
1.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属可以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 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属不可以申请专利,或虽可以申请专利 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 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收益的权利。确定共有后,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 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各方当 事人都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当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此项优先受让权 的行使,在本质上系属准共有关系中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合 同法》第340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的是关于当事人共有,即 如果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而不是共有的,从其约定。本 条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则放置在这一款的结尾处,另有约定约束 的就不只是关于共有权属,也约束共有的技术成果共有人之一出让其份 额,其他各方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另有约定可以对抗其优先 购买权,按照约定处理。
2.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有放弃专利申请的权利。一方如果声 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可以由另一方 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申请 人取得专利权的,由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也是该专利的合作研发 者,因而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对申请专利享有否决权,任何一方 如果不同意对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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