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 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 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 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条文要义
技术秘密成果是商业秘密成果的一种,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 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例如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 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尽管不申请专利或者 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其仍然存在权属问题。对其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 益的分配办法的确定方法是:
1.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可以协议 补充,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确定。
3.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 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 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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