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概念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 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 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 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 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条文要义
      技术转让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转 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单指技术转让合同。本条 将两种合同并列,技术转让合同采狭义概念。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 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2)技术转让合同为双 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3)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 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所有权。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 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其与技术转让合同 的基本区别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让与方法,是将特定的专利、技术 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本人不再作为权利主体;技术许可合同的技 术让与,则是许可他人使用,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其他权属。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问题是,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 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 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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