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 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 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 主要义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347条相比,增加规定了技术秘密使 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以及保密义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冲突的新规则。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与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履行 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第二,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第四,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上述义 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 合同的保密义务,因为一旦泄露该技术秘密,受让人所受让的或者被许 可使用的技术秘密将不成其为秘密,会使其合同约定的权利受到严重损 害。不过,让与人和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履行,并不限制许可人申请 专利,其可以向专利管理机构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另 有约定,例如约定在技术秘密转让或者使用期间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 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办理,让与人即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得申请专利。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
(1)新增了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义务。在技术转让合同 中,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履行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 导,保证技术的适用性、可靠性以及保密的义务。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 同的许可人的法律地位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本质上是一致的, 同样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2)新增了保密义务与申请专利权不冲突的规则。《合同法》第347条未规定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的保密义务是否影响其专利申请。 考虑到技术秘密的转让和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并未转让专利申请权,且 在技术秘密的专利申请中,并不会损害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新 增了保密义务与申请专利权不冲突的规则。不过,本条同样基于意思自 治的考虑,允许让与人或者许可人与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之间可以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排除这一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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