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 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条文要义
与《合同法》第349条相比,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亦负有 保证技术合法的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是技术,受让人 支付费用,换取的是使用该技术的效益,为自己创造价值。在技术转让 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让与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技术提出保证,并且 应当履行自己的保证义务,使受让人能够实现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 可合同的预期利益。
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的让与人负有两项保证义务。
1.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而不是剽窃、冒充、仿造 的技术,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实施该技术。
2.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完整的、无误的、有效的,通过受让人对受 让技术的使用,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实现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 同的预期利益。 《合同法》第349条只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规定了上述义务, 事实上,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同样也应当负有这样的义务,因此,民 法典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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