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七十二条: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以及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 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 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 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 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合同法》第351条规定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将主体修改为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同时规定了技术转让 合同让与人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未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本条规定了许可人三种违约责任。
      1.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返还部 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 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 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行 为,都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将主体由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修改为技术 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并且新增了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参照适用技术许可 合同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351条规定的是让与人未按 照约定转让技术时的违约责任。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承担的违约责 任性质与转让人的是相同的。因而,2019年12月22日民法典草案第872条在沿袭《合同法》第351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可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新规则。但是,考虑到相对于转让而言,许可 是程度较低的处分方式,基于举轻以明重的原理,《民法典》第872条 将《合同法》第351条规定的主体修改为许可人,同时新增了让与人参 照适用的规则。这样一来,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违约责任更为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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