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七十三条: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 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 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 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 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 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受让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要义
      《合同法》第352条规定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将主体修改为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同时规定了技术转 让合同受让人参照适用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违反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 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许可人违约行为及责任有四种情形。
      1.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可能有很多种原因,但无论 何种原因,都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是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只要被许可人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的,许可人没有理由解除合同。
      2.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构成根本违约,许可人有权行 使解除权,被许可人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 料,承担违约责任。
      3.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 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也是两种违约行 为,都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以及禁止第三人继续 使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支付违约金的支 付违约金,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新规则的要点是:将主体由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修改为技术 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同时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参照适用技术许 可合同被许可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352条规定的是受让人 未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时的违约责任。技术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性质与受让人的也是相同的。因而,2019年12月22日民法典草 案第873条在沿袭《合同法》第35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许可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新规则。但是,相对于转让而言, 许可是程度较低的处分方式,基于举轻以明重的考虑,《民法典》第
873条对《合同法》第352条作出了全面的改造,不仅将主体修改为被许可人,同时新增了受让人参照适用的规则。该规定与《民法典》第872条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许可合同违约责任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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