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 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 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 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 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是:(1)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 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主要表现是迟延提供、提供的资料和数据 有严重缺陷、不提供三种情形。(2)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委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违约行为是:(1)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 (2)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受托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应当承 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 询报告和意见后出现风险责任,承担的原则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 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 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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