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一条: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 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条文要义
      由于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而当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后,在通常情况下,保管人应当对寄存人出具保管凭证,证明收到了保 管物,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凭证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领取 保管物的凭证,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保管合同,保管凭证就是保管合同 的债权文书。
      保管凭证的作用是:(1)表明保管人收到了保管物;(2)证明保 管合同关系已经存在;(3)寄存人凭保管凭证领取保管物。
      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保管合同并不需要出具保管凭证,例如,在商场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 出场时付款即可,因而本条规定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条款。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7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977.html
  • 保管凭证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