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 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条文要义
      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 管,在保管合同为无偿时,应尽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的注意,负具 体过失责任;在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负抽象过 失责任。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寄存的物品, 不论其保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都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对保管物的保管方法和场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 应依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除紧急情况或 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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