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保管人 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亲自履行保管行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 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 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亲自保管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构成违约行 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8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