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信任,保管人 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亲自履行保管行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 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 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亲自保管义务,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构成违约行 为,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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