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或第三人不得使用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 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交付保管人保管的保管物,其所有权并未转移,仍为寄存人享有, 保管人享有的是占有权,基于保管合同而有权占有保管物,不得使用保 管物,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只有寄存人与保管人约定或者基于保管 物的性质必须使用(即保管物的使用属于保管方法的一部分)的情形除 外。如果没有约定,保管人未经寄存人同意,使用也不为保管物的性质 所必要,擅自使用保管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则无论保管人 有无过错,均应向寄存人支付相当的报酬,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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