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六条:第三人对寄存物提出权利主张时保管人义务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 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条文要义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会使寄存人对保管物的权属产生危 险,保管人知悉后,应当对寄存人承担的义务是:
      1.返还保管物:除了人民法院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使寄存人占有自己的 保管物,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发生危险。
      2.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出现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因第 三人的原因可能会丧失的危险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由寄存人 对自己寄存的保管物了解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自己的权利。在保 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或者保管物的危险程度增大时,保管人也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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