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 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 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保管物毁损、灭失责任,是保管物在保管期内毁损、灭失,应当由 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规则。本条规定了两个规则。
      1.在一般情况下,保管物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保管人的职责所在, 其必须承担这样的违约责任。
      2.如果保管行为是无偿的,只要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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