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一条 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 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条文要义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 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仅负以种类、品质、数 量相同的物返还寄存人义务的合同。消费保管合同也以保管物的保管为 目的,属于实践合同,并以寄存人将物品交付保管人时为成立。但其与 一般保管合同有以下不同:(1)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须为种类物; (2)消费保管合同须移转保管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于保管人; (3)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须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予以返 还;(4)消费保管合同的保管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既已移转于保管 人,则保管物利益及危险亦由保管人享受和负担;(5)在保管人破产 时,寄存人对于保管物无取回权。
在消费保管合同,保管人负有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保管物 品的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的,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寄存人 无须付报酬和偿还费用。约定由保管人支付利息的,则寄存人应就保管 物的瑕疵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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