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零六条: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 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 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条文要义
      对于储存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仓储合同,由于储存物具有危 险性和不易保管性,因而法律提出特别要求:
      1.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应当善尽此义务。
      2.拒收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存货人违反说明义务的,保管人可以拒 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相应措施的目 的是为存货人的利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3.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没有相应的保管条件而进行仓储 的,损害后果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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