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验收仓储物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仓储合同标的是储存实物,保管人对仓储的实物承担保管责任。因 此,保管人在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 管人在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进行核对和确认,避免出现问题,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正因为对仓储 物验收的重要性,因而当保管人对仓储物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 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存货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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