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 入库单等凭证。
条文要义
      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出具的表示收到了一 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存货人交付了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向存 货人开具由其签名的仓单。
      仓单的作用是:(1)证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仓储物,保管人与存货 人之间仓储关系客观存在。(2)是有价证券,是记名的物权证券,存 单可以背书转让;(3)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仓单的立法例是:(1)以法国商法为代表的两单主义,又称复券 主义,保管人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是提取仓单,用以提取保管物,并 可转让;二是出质仓单,可用于担保。(2)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一单 主义,保管人仅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又可用于出质。 (3)以日本商法为代表的两单与一单并用主义。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 求填发两单或者一单。我国立法采取一单主义,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 仅填发一张仓单,不填发两份仓单。
      入库单,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收到存货人的仓储物所出具给存货人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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