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 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条文要义
仓单是仓库营业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除了保 管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之外,还须明确记载以下内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因为仓单是记名证券。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因为仓单可经 背书而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必须明确以上事项。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避免发生纠纷。
4.储存场所:便于被背书人明确仓储物的所在位置。
5.储存期限:便于被背书人及时提取仓储物。
6.仓储费:明确缴纳数额和时间。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 称:便于将保险费记入成本。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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