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 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条文要义
仓储物的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依约提取仓储 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货应当持仓单、入库单等进行,保管 人“认单不认人”,凭单付货。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的,应当 对逾期部分补交仓储费用。提前提货的,由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 提货,对已经收取的仓储费用不予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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