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概念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条文要义
      委托合同也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罗马帝政时期出现了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不区分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认为委托合同必含有代理权的授予。《法国民 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传统。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 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总则规定代理制度,在债编规定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 合同;(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在于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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