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 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条文要义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中处理事务的后果,包括有利的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 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不利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委托人 承受。所以,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1)预付费用:委 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 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 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 辩权的问题。(2)偿还费用:当事人约定受托人垫付委托事务费用 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偿还费用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 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 务,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 用及利息。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 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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