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 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 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 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条文要义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故受托 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而为委 托行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1)委托人同 意变更指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 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受托事 务;(2)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 又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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