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 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 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 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条文要义
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 自处理受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 损的情形。这是法谚“委托的结果,不得再委托”的精神。
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或者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有两种原因:(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 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 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2)在紧急情况 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转委托,是准许的,为的是委托人 的利益而转委托。例如,受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 紧急,如果不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即可临时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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