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及时报告义务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 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条文要义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 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受托人此项义 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作有关 汇报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尤其是委托事务办理终了的报告应包 括有关收支的计算及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1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4010.html
  • 报告义务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