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 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条文要义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 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 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受托人此项义 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由法律直接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作有关 汇报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尤其是委托事务办理终了的报告应包 括有关收支的计算及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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