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五条:间接代理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规则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条文要义
      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间接代理与直接代 理的区别是:(1)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不同,间接代理是代理 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直接代理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2)代理的效果不同,间接代理的效果不是直接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3)法律根据不同,间接代理不适用直接代理 的规定。
      间接代理的基本内容是:(1)基本代理关系是:委托人欲从事一 项民事交易,委托代理人进行。受托人接受委托,取得了间接代理的权 利,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用委托人的名义,寻找交易的相对人,直 接与其进行交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 关系终结,受托人将其结果交付委托人,受托人从中获得佣金。(2) 具体的法律关系是: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其中 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受托人接受委托,与第三人之间从事民事法 律行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最终实 现交易目的。3)按照第一个合同的规定,将实施第二个民事法律行为 的利益交还委托人,取得受托人的利益,终结间接代理关系。
      在间接代理法律关系中,订约时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就是在受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第二个法律关系的时候,第三人已经知道受托人是在为委托人从事交易。这个“知道”应当是确定的,知道的内容是:(1)知 道具体的委托人;(2)知道委托授权的内容和期限;(3)知道的时 间,即在订约时知道这个代理关系。在履行合同关系中知道的,不构成 间接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即委托人可以根据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 立的合同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也可 以在对方违约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直接向对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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