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 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 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 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 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 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 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条文要义
在间接代理中,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 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由于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 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 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不得披露。
具体规则是:(1)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 因对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其前提条件是:1)受托人因第三 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2)受托人已经向委托人披露了第三 人;3)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不存在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 会订立合同的情形。委托人的介入权是形成权,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利 益和意志而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不需要征得受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同 意。委托人如果愿意行使该权利,则将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而受托人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将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也就是发生了直 接代理的后果。(2)第三人的选择权:在上述关系中,受托人已经向 他方披露了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进行选择,既可以 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受托人或者委托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就确定了所选择的相对人,选择之后 不得变更。其要件是:1)第三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 行合同义务;3)受托人已经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4)第三人作出了 选择。这种选择权也是形成权,其行使与否,决定于第三人自己的意 愿,无须他人同意。选择了相对人后,选择委托人作为相对人的,构成 直接代理的后果;选择受托人作为相对人的,仍然执行原来的合同关 系。(3)第三人和委托人的抗辩权:1)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 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2)第三人选定 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 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其基本规则是,只要委托人行使了介入权, 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相对方原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都可以行 使,由行使权利的对方当事人享有该抗辩权。具体的情况是:1)委托 人行使介入权,并根据介入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托 人主张抗辩,对抗委托人的请求权。2)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为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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