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八条:有偿委托合同应当支付报酬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条文要义
      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应负支付报酬的义务,如委托律师进行诉 讼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等。报酬的标的和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无约定的从习惯。对于报酬额的确定,除有强制的报酬率或价目表外, 不受限制。支付报酬的日期,各国民法大多采后付主义,即除当事人另 有约定事先付报酬的外,非于委托关系终止及受托人明确报告后,受托 人不得请求给付。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 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无报酬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致 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不可 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是:(1)委托人的原因,例如委托人不提供委托 事务费用等;(2)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受托人死亡或者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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