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 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 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是:(1)有 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给 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 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3)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委 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超越代理权 承担的赔偿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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